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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体经营户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

2013-12-29 09:1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经营快速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了经济增长,活跃了城乡市场,方便了群众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个体经营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随机抽选部分个体经营户调查其收入和支出信息,以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研究制定个体经济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时点为20131231,时期为2013111231。普查登记将于20141月全面展开,届时请广大个体经营户依法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提供相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二、协助普查人员拍摄《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配合普查人员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个体经营户信息严格保密,相关数据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而损害个体经营户利益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10-685121130771-2448595;电子邮箱: gxtjfgc@163.com

   衷心感谢你们对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你们在新的一年取得良好业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12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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