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的娄某、庞某益、马某等8人钱迷心窍,结伙拐卖儿童捞取“黑心钱”。日前,该团伙成员被博白法院一审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予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此外,收买被拐儿童的饶某也被判刑1年。
回放:为发不义财拐卖儿童
娄某、庞某益经密谋后,由娄某、马某从云南抱男婴到玉林市卖给庞某益,并由杨某、赖某、徐某、王某联系买主,庞某岳则以面包车接送,以图获得不义之财。
去年5月21日晚,庞某益邀面包车司机庞某岳搭送其到玉林汽车总站,途中,庞某益将此次去玉林汽车总站的目的,是为了接应娄某、马某拐卖婴儿的事告知了庞某岳。庞某岳得知后,并未持有异议,还积极参与。
次日凌晨,他们在玉林汽车总站接到抱着男婴回到玉林的娄某和马某,庞某益以2万元的价款买下该男婴。当日,庞某益将收买一男婴的情况告知杨某,由杨某负责联系买主。经过赖某、徐某等人积极活动,联系上了陆川县良田镇买主饶某。
22日,庞某益和杨某便将所收买的男婴带到博白文地汽车站与赖某、徐某、王某、饶某等人见面后,他们一起将婴儿抱到陆川良田镇,饶某出5万元收买了该男婴。事后众人瓜分赃款,庞某益分得15900元,杨某分得600元,赖某分得6000元,徐某、王某等人各分得2500元。
6月2日晚,庞某岳再次驾驶面包车搭乘庞某益到玉林汽车总站,将娄某、马某从云南省抱回准备转卖给庞某益的另一名男婴接回博白县城。次日凌晨,庞某益在博白县城又以2万元钱向娄某、马某收买该男婴,并将该男婴交给接应的杨某。多行不义必自毙,博白民警很快将娄某、马某、庞某岳、庞某益、杨某抓获,从庞某益、杨某手上解救了被拐卖的男婴,暂扣了娄某所得的2万元赃款。
判决:涉案九人全部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娄某、庞某益、马某等8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儿童,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8人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其中,娄某、庞某益、马某、杨某4人积极参与接送、中转、收买、贩卖等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马某、杨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娄某、庞某益较小;赖某、徐某、王某是居间介绍,庞某岳驾驶车辆接送,4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徐某、王某、庞某岳、饶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饶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据此,一审分别判处9被告人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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