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二)在玉林市工作的全国、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三)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正、副秘书长;(四)市政协委员;(五)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六)市委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七)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八)玉东新区、玉柴工业园、龙潭产业园工委和管委主要负责人;(九)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十)驻玉中直、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十一)驻玉部队主要负责人;(十二)驻玉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十三)市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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