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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秩序 法律不容

2011-08-03 10:09:36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王升运 黄秋云 寥璐 陈小兰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王升运 实习生 黄秋云 寥璐 通讯员 陈小兰) 7月29日,博白县龙潭镇某村人李某明因赌具受损大打出手,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白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0年7月13日晚,在夜幕的掩护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在博白县龙潭镇龙潭街吃夜宵时,得知其在博白县松旺镇某村严氏祠堂门口开设的赌博场赌具被潭连队的人毁损,李某明当即决定组织人持枪、水管等凶具,到潭连队潭连片的村庄游行示威。次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明便伙同他人,组织40多人驾驶11辆小车,持枪、水管、刀等凶器,到松旺镇潭连村的几个生产队游行示威,任意损毁村民林某和家的玻璃窗与林甲小卖铺的玻璃窗,随意殴打村民林某华、林乙两人,破坏了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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